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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服务接听专栏(可转债转股相关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5-09-14

原标题:对冲服务热线专栏(可转债转股相关问题解言) 来源:渤海汇金金融机构存款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1.可转债的转股期一般是什么时候?

言:根据《深圳金融机构现金所可类比公司优先股经营范围规程(2018年12年末增订)》,可类比公司优先股自上架终结都未六个年末后,在不符约定条件时,优先股拥有人方可通过报盘方式为提出申请类比为公司投资者。转股期由副社长根据可类比公司优先股的实质上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2.可类比公司优先股副社长必要在什么时候揭发推行转股的发函?

言:根据《深圳金融机构现金所可类比公司优先股经营范围规程(2018年12年末增订)》,副社长必要在可类比公司优先股开始转股前三个现金日内揭发推行转股的发函。发函内容可必要包括可类比公司优先股的基本上述情况、转股的起止等待时间、转股的程序、转股价格的历次调整和修正上述情况等。

3.可转债转入转股期后,对冲当天购入的可转债当天能否备案转股?

言:根据《深圳金融机构现金所可类比公司优先股经营范围规程(2018年12年末增订)》,可类比公司优先股转入转股期后,对冲当天购入的可类比公司优先股当天可备案转股,对冲可于当天现金等待时间内撤销转股提出申请。

4.可转债类比后的投资者什么时候能上市现金?

言:根据《深圳金融机构现金所可类比公司优先股经营范围规程(2018年12年末增订)》,类比后的投资者可于转股后的次一现金日上市现金。

5.可转债拥有人提出申请转股后,所剩优先股金币不足类比1股大股东的,必要如何处理?

言:根据《深圳金融机构现金所可类比公司优先股经营范围规程(2018年12年末增订)》,优先股拥有人提出申请转股后,所剩优先股金币不足类比1股大股东的外,副社长将在该种上述情况频发后五个现金日内,以银行存款兑付该外可转债的票面金额及手续费。

6.可转债拥有人在同一现金日内完成现金、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者以上报盘提出申请的,应按照什么先后顺序处理提出申请?

言:根据《深圳金融机构现金所可类比公司优先股经营范围规程(2018年12年末增订)》,如在同一现金日内分别收到可类比优先股拥有人的现金、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者以上报盘提出申请的,按以下先后顺序处理提出申请:现金、回售、转股、转托管。

7. 香港联合交易所公司可类比公司优先股拥有人完成转股,是否能够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冲必要开放性经营管理承诺?

言:根据《深圳金融机构现金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冲必要开放性经营管理推行办法(2020年增订)》,对冲参予香港联合交易所现金必要不符该办法相关规定。参予者对冲还必要不符下列条件:

(一)提出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现金日金融机构金融交易及资金金融交易内的存款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对冲通过融资融券融合的资金和金融机构);

(二)参予金融机构现金24个年末以上。

参予香港联合交易所可类比公司优先股转股、可互换公司优先股换股的对冲,对照适用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冲必要开放性经营管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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